科创板在IPO注册制下的审计要点

 2023-04-24    195
前言
2023年2月1日,证监会宣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4月10日,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标志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这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实行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审核把关更加严格,主要通过问询把好信息披露质量关,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因此,只有中介机构负责企业的实质性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将是科创板投资者极其重视的,审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投资决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科创板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
收入确认相关的审核问题

收入的舞弊问题可以说是最多发的,如果管理层难以实现预期制定的利润目标,则会有高估收入的动机(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审计时要注意管理层是否利用未披露的关联方进行显示公允的交易或虚构交易事项;通过虚开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在实际发货前开具销售发票或实际未发货而开具发票;在客户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就提前确认收入,例如销售商品时附带退货协议,而发行人却隐瞒退货条约,在发出商品时即全额确认收入;还应关注被审计单位产品毛利率变动是否较大或与同行业差异较大,应收账款增长幅度远高于收入增长等情况;对于出口销售业务,货物所有权的风险报酬(或控制权)转移是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FOB\CIF等)作为判断标准,还是参照购销双方具体的协议约定进行收入确认处理;销售数据与其他非财务数据之间的钩稽关系,比如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水电费消耗与材料购入等,这些数据之间的异常波动往往暗示着潜在的财务造假行为。

2
研发费用相关的审核问题

科创板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领域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这类新兴产业通常是“科技+资本”的发展模式,具有研发投入高、早期销售收入低甚至早期亏损的情况。《审核规则》中取消了对盈利的硬性指标并有多套上市标准且首次提到“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的财务指标,这样的规定可能会产生许多滥竽充数的“伪科创企业”,那么对于研发投入的核查应是科创板IPO审计的重中之重。企业的研发费用明细繁杂、科目设置的不合理、新旧政策冲突、研发费用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不少企业会将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混淆或是其研发投入并没有主要围绕核心技术及其相关产品,并且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相关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的研发费用的审计以及相关技术的认定涉及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所属行业特点也会导致IPO审计难度增加。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研发费用的时候,应当了解并核实发行人是否建立并执行了较为完善的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按照研发费用项目逐一检查发行人对于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由各生产车间负责领用,是否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对于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原材料由研发部门负责领用,是否直接计入研发费用——材料投入;对于直接人工、水电费等薪酬费用,是否按照研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归集和分摊。注册会计师还应该比较发行人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研发费用占收入比重上的差异,是否存在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形;检查核对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费用混同的情况;检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虚增研发人员或不当归集研发人员的情况;检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及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存在差异,并判断差异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注册会计师除了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研发投入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核算方法是否合规进行核查,还应当审核与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如研发投入的开支范围、审批程序、资本化的标准等,并给予企业指导意见促进研发费用的科学处理,从而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报告质量。

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相关的审核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以现金流实质性分析程序为主。当发现发行人季度现金流a出现意外变动时,要第一时间进行分析调查,尽快找到导致这种变化的核心因素。通常情况下,生产规模扩大造成固定资产折旧、存货、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可能引起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此外,发行人通过票据结算的客户增加,而票据结算的现金流以筹资活动列示,也会造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注册会计师需要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状况,逐一分析发行人现金流的波动,与发行人管理层讨论现金流量表中各项目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该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予以高度关注,执行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核实现金流的真实性,通过比对钩稽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项目变动,达到核实的目的。同时,要关注实务中的企业经营模式与交易习惯,更好地将准则规定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

4

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审核问题

拟IPO的公司为了谋求IPO机会可能使用大规模的关联方交易来操纵业绩,从而隐瞒自身业绩下降或经营不善等问题。如果注册会计师在IPO审计时未能了解清楚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确定哪些交易属于关联方交易,交易价格是否有失公允或与被审计单位合伙披露虚假信息,这将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害。因此需要项目组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关注程度并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5

持续经营相关的审核问题

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争相上市融资,申请IPO的企业当中,高新技术产业占比较大。随着科创板的设立、注册制的实行降低了上市门槛,高新技术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在科创板IPO。最新的《上市规则》中提到发行人应当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应依托于核心技术的产品或服务,若企业核心技术处于研发阶段,其主要研发投入均应当围绕该核心技术及其相关的产品。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发行人开展多元化经营模式,造成其产品种类单一、研发时间长、研发成本高、回报率低下,难以短期得到有效回报的困局,这是一种承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经营模式,所以其可持续经营风险也较大。一旦研发失败,后续资金链断裂,极有可能会对企业持续经营造成影响。面对这类高科技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制定审计计划以及执行审计程序的过程中,注意发行人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净利润是否由主营业务创造,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异常未及时披露,行业是否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降低、增长停滞等情况。

6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相关的审核问题

IPO过程中利用更正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来粉饰财报的做法十分常见,是IPO审计中的一项重要风险点。对于拟在科创板上市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来说,固定资产的金额占市值比重较大,那么折旧方法的选择和更正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的利润情况。为了符合科创板上市的市值条件,许多企业还会选择股权合并,若投资的其中几家发生了巨大亏损,在权益法核算下,也会对投资方净利润产生巨大影响。作为申报的会计师应充分了解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之间的差异,重点审核差错更正的时间和范围,发行人是否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进行伪造、篡改会计记录等情形以及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并就其合理性与合规性作充分披露。

科创板与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改革措施。市场监管机构对发行人的审核从事前监管逐步过渡到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从过去重视财务信息审核到重视财务信息披露,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提高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监督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尽职责任作用。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22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25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