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中针对研发费用与所得税加计扣除金额不一致的核查重点

 2022-10-15    85

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加大企业创新激励力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就是其中之一,本文对申报北交所IPO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了专题研究。

在北交所IPO核查中,监管机构要求企业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研发费用归集情况与公开发行说明书中相关信息,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对比,逐项分析研发费用的核算口径及相关差异情况。

其中未申报加计扣除的项目需要说明原因,需要核查研发费用是否虚增,是否混入了非研发用途的费用;

同时还需要分析对比可比公司之间的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资水平以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说明原因。

其中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并查阅企业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访谈相关人员,对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进行了解、评价,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了解发行人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核算内容与范围;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账,检查研发费用的支出是否与研发活动有关,是否符合发行人相关规定;

3、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领料清单,抽查领料相关业务单据,确认其是否与研发活动有关;

4、将研发费用中直接人工、折旧摊销、材料费等项目与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分析其勾稽关系的合理性,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5、检查公司与研发费用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研发项目立项书、合同、发票、付款单据、验收确认书等;复核期间费用确认金额,以判断报告期内费用确认的准确性;

6、获取公司报告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比研发费用及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核对差异并了解合理性。


01
政策依据


研发费用相关的政策依据如下:

项目

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规

财务报表研发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第15号)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高新审计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由于篇幅限制,此处仅列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重点内容。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主要如下:

1)

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

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  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02
案例介绍
1)

新道科技

新道科技及中信建投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2021年年报数据更新版),关于研发支出归集、核算的规范性。

请发行人:

1、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研发费用归集的方法、金额与公开发行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对比,说明研发费用的核算口径及标准;

未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应的项目情况,发行人的研发费用中是否存在其他用途而非研发用途的费用,是否存在列报不准确的情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所得税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2、说明公司现有技术人员数量与结构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说明研发人员工作年限分布、平均薪资水平以及具体研发项目的经费投入金额与同行业、同地区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具有合理性。

回复:

1研发费用的核算口径及标准,未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应的项目情况

公司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使用的研发费用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1.png

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2.png注:2021年为计划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人员人工费用:公司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公司在申报加计扣除时,已将非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剔除,如职工福利费、计提奖金与实际发放奖金的差异等。

租赁及物业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租赁费为“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因此公司在申报加计扣除时已将研发人员办公场所的租赁及物业费剔除。

差旅费、会务费、办公费及其他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与研发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从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谨慎性角度考虑,公司仅将部分费用进行申报加计扣除,部分其他费用在申报加计扣除时剔除。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与可加计扣除金额差异主要为研发费用会计核算范围与税收政策认定可加计扣除范围差异原因,发行人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金额的差异合理。公司研发费用中不存在其他用途而非研发用途的费用,不存在列报不准确的情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所得税费用计算准确。

2、研发人员分布、平均薪资水平以及具体研发项目的经费投入金额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占公司人员数量的比例如下:

3.png

注:公司员工人数取报告期内各年度月平均值。

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占公司员工人数比例20%以上,研发人员规模适中,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

报告期内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酬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薪酬情况具体如下:

4.png

公司研发人员平均薪酬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是公司为进一步提升研发实力和优化管理,根据研发人员专业能力、前期工作中的具体表现等情况,对研发队伍进行了人员优化,使得公司研发人员有所下降。公司在精简研发队伍的同时,也加大了人才引进力度,打造精干的研发团队。

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研发投入金额与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5.png注: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金智教育招股说明书未披露2020年及2021年度数据。


公司研发人员平均薪资水平以及具体研发项目的经费投入金额略高于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公司研发投入在合理范围内。

公司研发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公司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的业务模式,深入院校,了解院校需求,研发适合院校需求的多类型产品,同时,公司主要系技术导向的研发,对研发人员配置需求较高,公司研发人员办公地在北京,平均薪资较高,在合理范围内。

2)

昆工科技

昆工科技及红塔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更新2021年年报)

问题7,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3日。发行人2018年至2020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2.27%。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多计研发支出以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各期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本次申报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

回复:

1、说明报告期各期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研发投入与本次申报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本次申报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6.png注:2021年度发行人尚未汇算清缴,故无法对2021年度申报研发费用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的差异进行对比。


2019-2020年度,发行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本次申报研发费用金额差异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7.png

1)税会差异金额

发行人对2014-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进行了费用化调整。

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然按照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的非专利技术摊销,由此形成的税会差异。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该原因导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本次申报研发费用金额差异均为506.40万元。

2)不可加计扣除的差旅费、会务费、办公费及其他费用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之“六、其他相关费用”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019年和2020年,发行人因该原因导致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本次申报研发费用金额差异分别为22.95万元、34.21万元。

3)合并抵消金额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时以不同主体分别申报,母公司部分研发项目通过购买子公司昆工晋宁生产的极板进行试验,合并报表层面抵消了内部交易研发费用金额。

2019年至2020年,公司因该原因导致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本次申报研发费用金额差异分别为86.29万元、2.04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申报纳税,不存在欠税情形,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研发投入与研发费用差异情况及原因

1)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研发投入与研发费用差异情况及原因

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取得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证书编号为GR202153000209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的主体为母公司单体,报告期各期,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金额与本次申报母公司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png

注: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金额经昆明群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群兴审字(2021)第A074-2号)2018年度与2020年度公司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本次申报母公司研发费用差异金额分别为599.65万元与397.30万元,差异主要原因系公司在公司部分试验产品借助客户的生产设备进行试验,部分试验产品在试验结束后进行回收或形成可供出售的产品实现销售,回收的试验产品按相关发出商品与回收价值差额计入“研发费用”,实现销售的试验产品确认至“营业成本”科目。


发行人对试验产品进行的试验属于研发活动发生的直接材料投入,故属于“研发投入”,但在会计核算上,由于部分试验产品最终回收或对外销售,回收的试验产品按相关发出商品与回收价值差额计入“研发费用”,实现销售的试验产品确认至“营业成本”科目,从而导致公司研发投入与研发费用存在差异。

2019年度公司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本次申报母公司研发费用差异金额为0.09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工作人向国家统计局提交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时,以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研发费用金额为基础进行申报,后期发行人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沿用了向国家统计局提交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的研发费用数据。

3)

海能技术

海能技术及东方投行关于第一次问询的回复

问题11,关于研发费用,请发行人说明:

1、请说明研发过程中材料领用量、截至各期末的投料量和结存量,与各对应研发项目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期末集中领料的情形,相关材料是否形成产品及销售或废料的处理情况。

2、说明报告期各期列报的研发费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申请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如有,请说明原因。


回复:

1、相关材料形成产品及销售或转固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中的相关材料去向包括:①形成研发样机;②在研发活动中被消耗。

发行人研发形成的研发样品去向包括:①直接对外销售,确认研发产品销售收入并结转营业成本;②转固为研发设备,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

相关材料形成产品及销售、转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9.png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各期,形成研发产品的材料金额分别为79.82万元、49.96万元和20.65万元,发行人形成研发产品的相关材料最终去向主要为对外销售或转固为研发设备。

2、研发废料的处理情况

公司研发产生的废品废料存放在研发部门的废料收集箱中,待积累至一定数量后再集中进行处置。研发废料中的塑料件、玻璃件、电子元器件等无处置价值,直接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处理;研发废料中的机加工件、钣金件等有一定的处置价值,但量很小,于取得处置收入时直接冲抵当期研发费用报告期内,处置研发废料取得收入分别为0.41万元、0.99万元和0.34万元,收入金额较小。

3、说明报告期各期列报的研发费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申请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1)报告期各期列报的研发费用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情况: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三年为一个周期,母公司海能技术于2020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认定并获得通过,申报采用的研发费用数据为2017-2019年的数据;子公司上海新仪2021年申报高新企业资格复审认定并获得通过,申报采用的研发费用数据为2018-2020年的数据;子公司苏州新仪2021年初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获得通过,申报采用的研发费用数据为2018-2020年的数据。该三家公司账面列报的研发费用与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差异情况如下:

(2)发行人母公司海能技术财务报表列报的研发费用与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10.png

2019年列报研发费用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差异5.43万元,差异原因为扣除委外研发中20%不允许计算部分影响。

(3)母公司海能技术报告期各期列报的研发费用与申请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11.png

母公司海能技术报告期列报的研发费用与申报所得税加计扣除差异分别为584.21万元、676.37万元、102.33万元。具体差异原因如下:

2019年直接人工差异主要是未全额扣除的工资及奖金199.83万元,五险一金及福利费93.29万元;折旧及摊销差异为未全额扣除的无资产摊销69.63万元和固定资产折旧18.00万元;其他差异主要为不符合加计扣除的租赁费137.79万元、中介机构费用38.70万元以及其他零星的费用。

2020年直接人工差异主要为未全额扣除的工资及奖金237.81万元,五险一金及福利费43.85万元;折旧及摊销差异为未全额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72.33万元和固定资产折旧46.35万元;直接投入差异为未全额加计扣除的材料费79.24万元;其他差异主要为不符合加计扣除标准的租赁费110.78万元,中介机构费用40.63万元以及其他的零星费用。

2021年直接人工差异0.77万元为职工福利费,加计扣除分类到其他项目,账面在直接人工列示,属于分类差异;直接投入差异为研发发生的水电费和中介机构费2.90万元,账面在其他项目核算,属于分类差异;其他差异主要为不符合扣除标准的租赁费85.98万元、股权激励10.27万元以及其他零星费用。

综上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常见以下几点:

1、计入研发费用,但是未加计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计提奖金与实际发放奖金等。

2、计入研发费用,但是未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办公场所的租赁及物业费剔除。

3、需要注意,从会计核算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

而从研发加计扣除的角度,属于研发活动发生的直接材料投入,属于“研发投入”,这之间的差异,监管机构是认可的。

4、与研发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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